8月22日,由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(以下简称“中国绿发会”)主办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法(建议稿)》第一次起草研讨会在京召开。来自环境保护部、国家林业局、全国人大、中国科协学术部、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委员会等部委机构代表,联合国秘书处高级参赞、BGI高级顾问杜晖贤(Fred Dubee),以及来自科研院所和国际组织的多位专家学者参加了本次研讨会。
中国于1992年签署联合国《生物多样性公约》,2000年9月在联合国首脑会议上,包括中国在内的189个国家共同签署《联合国千年宣言》,提出2010-2015年要完成八项“千年发展目标”(MDGs)。然而,根据2015年7月公布的《中国实施千年发展目标报告》,尽管中国已提前完成多个千年发展目标,但仍有一项尚未完成,即7B目标:降低生物多样性丧失,到2010年显著降低生物多样性降低的速度。作为我国对全世界的承诺,这项任务也是我国目前环境保护的核心问题之一。
目前全球多个国家为保护生物多样性已进行专门立法,然而我国尚无专项法规,刚刚通过的《野生动物保护法》亦未能充分涵盖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内容。经中国科协批复支持,中国绿发会牵头负责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法(建议稿)》起草项目。其宗旨是建议制定一部中国《生物多样性保护法》,以全方位、系统性地保护我国动植物、微生物及其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,以及保护生物多样性。
据中国绿发会副秘书长马勇介绍,中国绿发会将于今年下半年召开三次高端学术交流研讨会,讨论制定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法》的可行性、范围及应涵盖的主要内容等,并预计在2016年底形成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法(建议稿)》,于2017年向有关部门提交建议。此次会议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法(建议稿)》第一次起草研讨会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法(建议稿)》执笔专家、北京工业大学副教授谭柏平介绍了起草建议稿的指导思想、涵盖范围、主要内容、需解决问题,为起草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勾画了一个大概的“路线图”。
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周珂认为,在野生动物保护立法时,有些专家就主张,从生态学角度考虑对大熊猫可不予以保护,进行自然淘汰。但从生物多样性角度来看,对于大熊猫则无疑应加以保护。这些科学问题有必要通过法律固定下来,得以解决。
中科院动物所研究员蒋志刚建议,生物多样性立法要以《生物多样性公约》为基础,不要重复目前已有的《野生动物保护法》、《植物保护条例》等法律法规,要收录其他法律法规中没有的内容。同时立法要具有一定的前瞻性。
环境保护部自然生态保护司调研员井欣表示,民间参与是国家履约行动的一个重要标志,我国目前主要以政府履约为主,民间履约行动相对较弱。民间组织现在能自发进入生物多样性立法领域,这本身也是中国生物多样性履约的一个进步,不管最后走到哪一步,都具有积极意义。中国履行《生物多样性公约》24年,应该有一部保护生物多样性的相关法律,尽管过程会很艰难,但立法之路应该走下去。
对于如何推进立法,谭柏平推荐了中国绿发会的“三步走”设想:一是部委规章,成果形式为《生物多样性保护管理办法》;二是行政法规,成果形式为《生物多样性保护管理条例》;三是人大立法,成果形式为《生物多样性保护法》。他说:“生物多样性保护需要一个源头性的法律或法规。这三种形式如能达成任何一种,都将是胜利。”
孙钰